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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 教学管理规程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

教学管理规程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有关高职院校,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学管理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19年12月18日

 

 

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增强中等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依据《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和《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职成〔2019〕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确保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立学校党组织决策和监督、有效发挥作用的制度机制,重大事项须经学校党委(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遵循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和职业教育教学规律,坚持知行合一、工学结合,以促进就业和适应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应落实教学管理规程和教学大纲规定,深化“三教”改革,提高教学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和信息化水平,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坚持以教学工作为中心,建立结构合理、精简高效、权责明晰的教学管理体系。中等职业学校校长是教学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是教学管理的具体负责人。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对教学工作统筹协调、综合管理,结合实际作出具体教学安排。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依据办学规模、专业(群)发展、校企合作和教学管理职能需要合理设立教务、科研、督导、实训实习、就业、专业建设等教学管理部门。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科学设置公共基础课和专业课教研室(组),具体实施教学工作,定期规范开展集体备课、课评课、说课程、专业剖析、企业实践等教研活动。

第二章  基础能力建设管理

第七条  教学基础能力建设是开展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的基础内容,主要包括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及教学资源建设、实践教学场所建设、教师队伍建设等。

第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成立由行业企业专家、教科研人员、一线教师和学生(毕业生)代表组成的专业建设委员会,共同做好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工作。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或人力社保部门《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重庆市技工院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结合学校自身优势、科学规范地设置专业。新设专业应有相关行业企业参与。建立健全专业设置动态调整机制,坚持稳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每年定期优化调整专业设置,逐步形成结构合理、特色鲜明、质量优化、紧密对接产业需求的专业(群)体系。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科学设置课程,严格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开齐开足公共基础课程,将思想政治、语文、历史、数学、外语、信息技术、体育与健康、艺术等列为公共基础必修课程,并将物理、化学、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职业素养等课程列为相关专业必修课程或限定选修课程。专业(技能)课程设置应与培养目标相适应,课程内容要紧密联系生产劳动实际和社会实践,突出应用性和实践性,注重学生职业能力和职业精神的培养。一般按照相应职业岗位(群)的能力要求,确定6-8门专业核心课程和若干门专业课程,积极开发模块化课程。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积极参与实施1+X证书制度试点或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将职业技能等级标准有关内容及要求有机融入专业课程教学,优化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市级关于教材管理的政策规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教材选用制度,选好用好教材。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须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国家规划教材目录中选用,专业核心课程原则上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规划教材目录中选用。要积极使用新型活页式、工作手册式教材并配套开发信息化资源,通过校企合作开发适用性强的校本教材。

    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按照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建设实践教学基地,通过引企驻校、引校入企、校企一体等方式共建共享生产性实训基地或“双基地”。实践教学基地分为校内实践教学场所和校外实训基地,校内实践教学场所包括专业实训基地、实验室、实训室、实训实习车间等场所;校外实训基地是指在校外与企业合作建设的实践教学基地。教学场地及设备的配置应符合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职业院校专业实训教学条件建设标准(职业学校专业仪器设备装备规范),工位数量应能满足实际教学需要。

第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建设政治过硬、技艺精湛、专兼结合、结构合理的高素质教师队伍。加强公共基础课程教师尤其是思想政治课教师的培养培训,提高“双师型”教师数量和质量,增强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和专业实践能力,创建高水平结构化教师教学创新团队。落实教师五年一周期的全员轮训制度,推动校企人员流动互派。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要根据专业特点每5年必须累计不少于6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公共基础课教师定期到企业进行考察、调研和学习。建立和完善包括专兼职教师聘用、培养、培训、职称评定、绩效考核、奖励与表彰等在内的教师队伍建设管理制度。

第三章  教学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教学过程管理应以学生为本,充分调动师生双方在教学活动中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坚持传授基础知识与培养专业能力并重,强化学生职业素养养成和专业技术积累,强化学生专业精神、职业精神和工匠精神培养。

第十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坚持把德育放在首位,把立德树人融入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知识教育、技术技能培养、社会实践教育各环节,统筹推进活动育人、实践育人、文化育人,持续深化“三全育人”综合改革。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体系贯穿教学全过程,构建“思政课程”与“课程思政”大格局。结合中职学生特点,创新思想政治课程教学模式。结合不同专业人才培养特点和专业能力素质要求,梳理每一门课程蕴含的思想政治元素,发挥专业课程承载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推动专业课教学与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紧密结合、同向同行,实现思想政治教育与技术技能培养融合统一。

第十五条  校内课堂教学管理包括课前、课中、课后等教学环节。

课前。教师应按照课程标准要求,分析理解教材,结合学生现状、教学资源、实训环境等情况编写教案或实训指导书,认真备课。准备好实验实训的相关器材、设备。

课中。教师应按课程表准时上课,严格执行课堂教学规范,认真组织教学,做好学生考勤登记,填写班级授课日志。要注重理实一体化教学模式改革,普及推广项目教学、案例教学、情景教学、工作过程导向教学,广泛运用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等。

课后。教师应根据教学目标和教学任务布置课堂检测和课外作业,开展课后辅导。课后辅导包括课外辅导、第二课堂辅导和技能大赛辅导等。

第十六条  实习教学管理是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是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实习教学主要包括认知实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等形式。中等职业学校应严格执行《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科学组织、依法实施实习教学,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确保学生实习安全。应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校企协同育人,将职业精神养成教育贯穿学生实习全过程。

第四章  教学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  教学质量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实施教学质量的控制管理。教学质量管理主要包括教学督导与检查、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质量年度报告、教学研究、学生学业成绩管理、毕业生跟踪调查等。

第十八条  教学督导与检查是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等职业学校应建立专人督导与联合督导机制,将教学督导与检查贯穿于教学全过程,通过常规、定期和专项等形式督导检查各阶段、各环节的教学质量。

第十九条  教学研究是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抓手。中等职业学校应建立健全学校教科研管理办法,制定教科研奖励激励措施,定期规范组织教师开展教科研活动,鼓励教师围绕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开展课题和项目研究。

第二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围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构建教学工作自主诊断、持续改进的常态化、周期性教学工作诊改制度与运行机制。应当建立校本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管理系统,及时掌握和分析人才培养工作状况,开展多层面、多维度、全方位的诊断与改进工作,并逐步建立完善内部质量保证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第二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紧扣人才培养工作,每年定期编制质量年度报告,全面展示人才培养状况、教育教学、学生思政、学校党建等情况,总结提炼教育教学改革的经验做法、分析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改进的措施和办法。质量年度报告应当及时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结合学校办学实际,进一步细化、明确学生毕业要求,严把毕业出口关,确保学生毕业时完成规定的学时学分和教学环节,结合专业实际组织毕业考试(考核),保证毕业要求达成度。应积极参与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试点,探索建立有关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  毕业生跟踪调查是学校了解人才培养成效、收集教学信息、改进教育教学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途径和手段。中等职业学校进行毕业生跟踪调查一般安排在毕业生离校后6个月至2年的期间内,原则上每年安排一次。调查可通过问卷、访谈、座谈、观察等方法向学生就业单位和学生本人收集信息、取意见。

第五章  教学管理信息化

第二十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大力推进教育现代化,加快信息化时代教育变革,建设智能化校园,统筹建设一体化智能化教学、管理与服务平台。利用现代技术加快推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现规模化教育与个性化培养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适应“互联网+职业教育”新要求,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现代信息技术在教育教学中的广泛应用,大力推进信息技术与课堂教学深度融合,推进优质数字教学资源共建共享,构建以学习者为中心的教育生态。应当积极推动教师角色的转变和教育理念、教学观念、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以及教学评价等方面的改革,全面提升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

第六章  教学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教学档案主要包括教学管理档案、教学业务档案、教师业务档案、学生学籍档案等内容。中等职业学校应建立教学档案室,指定专人负责教学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做到规范、齐全、实用。

第二十七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中等职业学校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总体要求,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安排教学任务的规范性文件,是实施专业人才培养和开展质量评价的基本依据。中等职业学校制订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按要求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通过学校网站等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全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课程标准是指导教师制订学期授课计划、编写教案、课堂教学、实习实训、命题考试、质量检测的重要依据。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应当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印发的《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程方案》和教学大纲,专业课应当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标准。目前尚无教学大纲和课程标准的课程,学校可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组织编制课程标准。

第二十九条  校历是学校确定学期起止时间、寒暑假时间的日历表,是学校安排教学工作及其它工作的依据。中等职业学校应严格执行市教委编制的《中小学学年度校历》,如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应按程序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每学年教学活动学时安排不少于40周。三年制总学时数不低于3000学时,公共基础课程学时一般占总学时的1/3,选修课教学时数占总学时的比例不少于10%,实践性教学学时原则上占总学时数50%以上,顶岗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中等职业学校可与实习单位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实行灵活学制。

第三十条  教学进程表是对每学期学校各班级教学活动的总体安排,由教学管理部门统一制定。按学期周次顺序排列,编排各班的理论教学、实践教学、考试和假期等具体进程,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一条  课程表是中等职业学校每周教学工作和其它各项活动的日程安排,包括全校总课程表、班级课程表、任课教师课程表。课程表应统一编制、严格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期授课计划由任课教师根据教学任务、课程标准、校历、教学进程表、任课课程表等教学文件,结合任课班级实际编制,按程序报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审核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班级授课日志是学期授课计划具体进程、教师执行学期授课计划和学生学习及出勤情况的记录,任课教师应如实记载各班级授课日期、周次、节次、课程名称、教学内容、课堂纪律及出勤情况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是对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学管理工作的基本规范,适用于全市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印发的《重庆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学管理规程(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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